一、“消防電梯”與“消防員電梯”的術語區別
1、依據2017年03月23日公布的《關于<水泥包裝袋>等1077項強制性國家標準轉化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公告》2017年第7號第949項:強制性國家標準《消防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26465-2011轉化為推薦性國家標準GB/T26465-2011。
2、根據2022年07月01日廢止的《消防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T26465-2011第3.2條規定:“消防電梯”是指“設置在建筑的耐火封閉結構內,具有前室和備用電源,在正常情況下為普通乘客使用,在建筑發生火災時其附加的保護、控制和信號等功能能專供消防員使用的電梯。”
3、依據2022年07月01日實施的《消防員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T26465-2021第3.5條規定:“消防員電梯”是指“設置在建筑的耐火封閉結構內,具有前室和備用電源,在正常情況下為普通乘客使用,當建筑發生火災時其附加的保護、控制和信號等功能可專供消防員使用的電梯,能將消防員及其設備運送至指定樓層。”
二、“消防電梯”與“消防員電梯”的應用問題
1、依據1992年12月30日實施的《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24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另見《“消防技術標準”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含義和關系》https://new.fire114.cn/pc/zx/detail/116548)
2、依據2020年06月16日印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2020]5號第十三條規定: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一)消防設計文件編制符合相應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二)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三)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四)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通過專家評審。
3、2018年10月01日實施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與2023年06月01日實施的《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仍全部采用了“消防電梯”名稱,但“消防電梯”術語在經歷了強制性轉推薦性之后又已被廢止了。
綜上所述:從合規性上講,《消防員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T26465既不是強制性標準,也不是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且“消防電梯”目前也暫缺與“消防員電梯”之間是否為等同關系的國家級依據;從合理性上講,建設工程宜采用“消防員電梯”術語并宜按現行《消防員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T26465的有關規定實施。